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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麼認定

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麼認定

有的夫妻可能一方不具有生育能力,在很想要一個自己孩子的情形,多數就會選擇讓其他人進行代孕。在這種情況下,代孕所生下的子女,很多人認為與自己親生的還是有些不同。那麼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麼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代孕所生的子女怎麼認定

(一)基因父母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提供人。

(二)孕育母親

孕育母親,即為代孕子女提供孕育條件的婦女。

(三)養育母親

養育父母,顧名思義,是撫養代孕子女長大的人。

(四)父親的確定

父親的確定則是按照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來推定的。這樣的判斷方法是基於傳統時代孩子出生的唯一途徑就是從受孕者(此時也是孩子的基因母親)的子宮中出生的。

三、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認定

(一)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與代孕母親不發生母子女關係。這是因為,此種情況下,所生子女是夫妻雙方精卵結合的結果,且此種情況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實施的,故應認定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親同意且實施代為懷孕分娩的行為,其本意並非要與所生子女發生母子女關係,法律尊重這一意思表示,應視為其放棄了認定所生子女為己之子女的權利,故二者間不發生母子女關係。

(二)經過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親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三)未經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未經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夫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後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母親的責任,供卵者及代孕母親與該子女不發生母子女關係。

(四)未經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經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後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父親的責任。

實踐中,代孕的情況比較多,而具體選擇的精卵供應方式也不同,很多人對於其中一些法律知識並不是很瞭解,甚至在不瞭解代孕這個醫學和法律問題的情況下做一些違法的行為。因此,建議最好是不要通過代孕的方式來獲得子女。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認定 子女 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