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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用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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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用返還嗎?

一、懷孕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用返還嗎?

懷孕女方提出離婚若是不是女方的過錯的是不用返還彩禮的。懷孕期間男方是不允許離婚的,女方可以起訴或者協議離婚,這是為了充分保護女性所設置的,一般無過錯的情況離婚是不能要求賠償的,也無需向男方償還彩禮。只有沒有登記結婚、沒有實際共同生活或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才能請求返還彩禮。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懷孕期間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根據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若是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的才需返還彩禮給男方,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男方因為給彩禮導致生活困難,需要女方返還維持生活的,在一般情況下,女方無過錯在懷孕期間離婚是不需要返還彩禮錢給男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