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n+1,要符合什麼樣的情況
【案件緣由】
2008年2月1日,小梅入職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精幹,小梅很快得到部門的認可。2012年1月,小梅的部門空降了一位領導。因為小梅的長相俊俏,她深得這位領導喜歡,隔三岔五就被邀請吃飯、看電影,製造各種接觸機會。但當時小梅已經有了男朋友,對這位領導的追求並不感興趣,對於他的盛情邀約一一回絕。小梅高冷的態度並沒有影響到領導的熱情,幾個月下來,領導送花、送禮物,甚至要求小梅陪同他一起出差。為了避免領導的騷擾,小梅於2012年3月12日辭去這份工作。該領導見小梅辭職了,就把精力轉向公司的其他女同事。2012年6月,該領導因為涉嫌性騷擾、行賄受賄等多項行為被公司起訴,隨後被解除勞動合同。6月25日,公司人事聯繫上小梅,對公司之前監管不力給她造成的困擾表示抱歉,聲稱公司大領導很欣賞小梅的工作能力,希望她能回到公司繼續發展。當時小梅並未找到新工作,聽到這個消息便接受了公司的邀請。小梅回公司後接連刷新了公司的幾個銷售業績,當上了部門總監。2017年,小梅在和公司大領導的一次談話中,表示自己想創業。公司大領導很欣賞小梅的工作能力,對此表示支持,不僅提出可以為小梅的創業公司注入一筆啟動資金,還提出公司可以跟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一筆經濟賠償金,幫助她解決創業初期的一部分經濟來源問題。公司人事經過計算,小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9年零1個月,即2008年2月1日到2012年3月12日的4年零1個月,加上2012年8月1日到2017年7月的5年時間。離職補償金的總額為9.5個月的工資加上1個月的通知金,一共 10.5 個月的工資。
【現身説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
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謂的“n+1補償”,“n”就是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例中,劉梅在公司工作了9年零1個月,“n”對應的就是9.5個月的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是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工資,除了計時、計件的工作收入外,還包括獎金、補貼收入等。如果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n+1”中的“1”是代通知金,其支付標準是勞動者離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假如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就不需要支付了。需要注意的是,“n+1”中代表的工作年限是指連續的工作年限。如果員工中途離職,後來又重新入職原公司,工作年限則從重新入職之日起計算。小梅之所以可以將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加起來計算,除了有當時深圳市的特殊政策原因,還有公司領導對她的幫助因素。
【讀法心得】
其實,在“n+1”之外,還有“2n”“2n+1”的經濟賠償方案。當所在單位違法解除或者違法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就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2n”。但是從法律角度上講,“2n+1”是不存在的,因為用人單位在違法的情況下已經支付了“2n”,“+1”是合法情況下支付的代通知金,一個單位的操作不可能既合法又違法,因此,“2n+1”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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