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薦讀丨第一期
導語:
日拱一卒未有盡,功不唐捐終入海。
作為一羣熱愛民商事訴訟的律師,我們深信長期堅持閲讀高質量的民商事學術論文是提高專業技能的重要路徑。為此,我們精選相關論文,並附以關鍵詞和摘要推薦給大家,以期共同精進。
01
總則
《民法典第142條中意思表示解釋的邊界》
作者:楊代雄(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來源:《東方法學》2020年第5期
關鍵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釋 合同解釋 漏洞填補 法律行為
摘要:意思表示解釋的起點是通過解釋判定一個表意符號是否構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釋與合同解釋之間並無界限。理論上只應區分單方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解釋與多方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解釋之區別,無須區分合同解釋與意思表示解釋。表意符號可能的意義範圍之邊界是狹義意思表示解釋與任意性法律規範適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關任意性法律規範,則應進行補充性意思表示解釋。此時,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邊界所在之處是補充性意思表示解釋的邊界。補充性意思表示解釋在我國民法典中存在規範基礎。意思表示解釋與無效法律行為轉換之間存在模糊區域,其界限可以根據實踐需要左右滑動。可以適當擴大我國民法典第142條中的意思表示解釋之空間,使之承擔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的部分功能。
02
物權類
《擔保制度的現代化:對<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的評析》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法學家》2021年第1期
關鍵詞:擔保合同 非典型擔保 讓與擔保 功能主義 形式主義
摘要:《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明確擴大了擔保合同的適用範圍,將功能上起擔保作用的交易形式納入其中,為形式主義立法模式之下的金融擔保創新留下了空間。更為重要的是,通過與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制度的結合,《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為擔保領域內物權法定的緩和提供瞭解釋基礎,進而為我國擔保制度在形式主義基礎上植入了功能主義的合理元素,這為統一的順位規則奠定了基礎,為擔保權利的規範互用提供了契機。
03
合同類
《合同解釋的三原則》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3期
關鍵詞:合同解釋 客觀主義 主觀主義 體系解釋 交易習慣 慣例
摘要:合同解釋,絕對意思主義不可取,應該以客觀主義為主,以主觀主義為輔,這是我國應採取的合同解釋的原則。在當事人各方對合同用語理解不同的場合,法院應以一個理性人處於締約環境中對合同用語的理解為準,來探尋合同用語的含義。在雙方對某合同用語並未賦予特定含義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客觀合理性標準來揭示合同用語的含義,而不是根據當事人的任何意圖。體系解釋不但是解釋法律的原則,也是合同解釋的原則,所謂體系解釋非合同解釋原則的觀點不符合實際。在參照習慣和慣例填補合同漏洞時,應當注意如下幾點:習慣和慣例應當具有一定普遍性,習慣和慣例應當是客觀存在的符合其構成的行為規範,習慣與慣例必須適法,習慣與慣例應當是當事人各方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而又沒有明示排斥者,只有在合同載有“疑義條款”時,才可以運用習慣作為解釋工具。
04
侵權類
《民法典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規則的改進與適用方法》
作者: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
關鍵詞: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規則 改進 重點 適用方法
摘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二章規定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在原《侵權責任法》第二章規定的基礎上有了重要改進。改進的重點,一是增加規定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是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範圍;三是調整侵權損害賠償方法;四是擴大侵權損害賠償範圍。通過這些改進,實現了我國侵權法從民事責任法向債法屬性的迴歸,實現了侵權責任請求權與其他權利保護請求權的分離,使我國侵權法的損害賠償規則體系進一步完善,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民事權利,救濟權利損害。在法律適用中,應當準確理解法律規定,以侵權損害賠償規則的理論基礎為依據,採用適當的辦法進行補救。
05
婚姻家庭繼承類
《夫妻債務規範的訴訟實施——兼論民法典與民事訴訟的銜接》
作者:任重(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法學》2020年第12期
關鍵詞:夫妻債務 日常家事代理 析產訴訟 佔有推定 債權人撤銷權
摘要:民事訴訟是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機制。《民法典》第1064條在我國既有實體法規範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總結出三類比較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訴訟法角度觀察,上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將生成兩類訴訟標的,即家庭法視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財產法視域下的"夫妻共同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實體法上家事代理權和訴訟法之法律事實推定兩種詮釋方案。從一次性解決糾紛角度出發,考慮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適用風險,宜將其定位為法律上事實推定。"夫妻共同行為"並非新標準,而是對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債法規則中相應請求權基礎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兼顧財產法和家庭法規則。證明責任倒置不僅無法解決"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難",反而加劇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的道德風險。隨着"證明難"的緩和甚至根本解決,對夫妻個人債務的強制執行不應擴及夫妻共有財產中債務人之潛在份額甚至夫妻共有財產的全部,這同樣是《民法典》第1066條的題中之義。作為析產之訴的替代,可考慮引入強制執行中的佔有推定並用足債權人撤銷權。只有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典協調配合,才能在婚姻保護的基礎上兼顧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並最終落實《民法典》第1041條第1款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莊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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