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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關於減刑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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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關於減刑的那些事

減刑依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哪些?

答:辦理罪犯減刑依據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司法解釋主要是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法釋〔2016〕23號《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法釋〔2019〕6號《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該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時,各省也會制定相應規定以便參照執行。以山東省為例,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出台《關於印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高法〔2017〕122號)。

案例君補充:《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對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的處理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條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減刑、假釋。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02

罪犯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獲得減刑?

答: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根據《規定》,罪犯除了需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的條件外,還要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另外,罪犯如果具有法定的立功表現,也是可以減刑的。

03

如何認定罪犯屬於“確有悔改表現”?

答:“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04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對判決不服進行申訴,能否獲得減刑?

答: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對於在服刑期間能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服從管理,不抗拒改造,認罪悔罪的罪犯,可以減刑

05

如果罪犯家庭困難,無法履行財產刑,如何認定其無履行財產刑的能力?

答:如罪犯因家庭困難無法履行財產刑,可由當地民政部門出具貧困證明或者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出具無執行財產刑能力的相關證明

06

罪犯服刑改造多長時間才可以減刑?

答: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兩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無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07

罪犯一次可以減刑多長時間?

答: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08

常聽説罪犯裏面有個“三類罪犯”,這是什麼意思

答:“三類罪犯”分別是指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以及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按照規定,對“三類罪犯”的減刑應當從嚴掌握。

09

檢察機關在罪犯減刑中要承擔什麼工作?

答: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減刑案件的提請、審理、裁定等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提出監督意見。具體是通過減刑提請中審查,減刑提請審查(開庭)和法院裁定審查三個環節,重點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減刑的起始時間、再次減刑的間隔時間、從嚴的規定是否落實、最近一年是否受警告以上處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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