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調解和好第二次會判離婚嗎?
6個月內新情況、新理由,感情破裂的,可以判離婚。或者6個月後同樣的理由、情況,感情破裂的,可以判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則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次法院調解和好的,原告是會申請撤訴的,
第二次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無合好的可能。
因此如果第一次調解和好又無新理由、新情況的,可以6個月後再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經過批准的可以延長6個月,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這些情形有重婚或者與他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分居滿兩年、一方失蹤、法院判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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