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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範圍內計算因工傷導致的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的確切依據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曲靖市範圍內計算因工傷導致的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的確切依據

曲政辦發〔2012〕7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央、省駐曲各單位:

根據《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雲政發〔2011〕255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全市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原按照《曲靖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曲政辦發〔2002〕175號)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部併入企業工傷保險統籌範圍,在此之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其工傷待遇按照《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本通知執行。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同級財政列入財政預算;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原按照《曲靖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曲政辦發〔2002〕175號)籌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結餘部分併入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結餘,納入財政專户管理。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執行工傷保險和民政撫卹制度並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的項目採取不重複享受,交叉互補,實行傷殘、撫卹等待遇就高或基金補差的方式,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保障站(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的委託具體承辦工傷案件調查及工傷保險事務。

四、曲靖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級預算、決算制度。

五、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具體承辦工傷保險儲備金業務。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每年根據全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總額的10%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並於3月底以前劃入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財政專户。工傷保險儲備金達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總量的15%時不再提取。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每年年底要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書面報告當年儲備金實際使用情況。需要使用儲備金時,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提交使用儲備金情況報告和儲備金使用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定儲備金的使用計劃,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規定撥付。

六、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一類行業企業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6%;二類行業企業繳費費率為1.2%;三類行業企業繳費費率為4.5%。二、三類行業企業繳費費率實行浮動,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調整一次。對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餐飲、商貿等行業,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省有關規定製定適應行業特點的參保繳費辦法。

七、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交通食宿費支付標準:

(一)本統籌區內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標準為:就醫地月最低工資標準/30天×70%(元/天),四捨五入到元。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交通費、食宿費按以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交通費按照不高於合理線路火車硬卧票價標準實報實銷(僅限工傷職工),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乘坐飛機的,事前應報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因特殊情況需在治療醫院以外住宿的,住宿費按照不高於100元/天的標準實報實銷,限三天以內。

3. 伙食補助費標準為:就醫地月最低工資標準/30 天×70%(元/天),四捨五入到元。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治療工傷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支付。

(四)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跨統籌地區就醫治療工傷所需交通費、住宿費支付標準,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八、用人單位因破產、關閉、撤銷、歇業(含視同歇業)、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優先撥付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並將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領取工傷津貼的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人員以及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待遇的手續移交長期居住地的社區或村、居委會,由社區(村、居委會)承擔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有關管理責任。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五級至十級傷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按照《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九、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鑑定結論達到一級至四級的,計算其傷殘津貼的本人工資標準,按照本人複查鑑定結論下達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低於原已領傷殘津貼的按原領傷殘津貼計發。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工傷認定工作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統一程序,統一標準,統一文書。市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駐曲中央、省屬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縣(市)區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以授權委託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全市作出工傷認定中的錯案、假案進行糾正和查處,並指導全市工傷認定工作。

十一、曲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能力鑑定日常事務。

十二、《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本通知執行。

十三、《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曲靖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曲政辦發〔2002〕175號)中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