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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最高法提個小建議

自從案例指導制度確立以來,案例制度,在爭議聲中,探索發展着。

給最高法提個小建議

最高司法機關公佈案例的效力體現在,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應參照指導性案例適用,除非案例與新法律、司法解釋衝突,或被新公佈的案例取代。同時據案例規定實施細則的規定,指導性案例由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姓名的附註等組成。

一件普通的案件,能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遴選以案例的形式公佈,並且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這是最高司法機關對署名審判員業務能力的認可與激勵。

一件精品案件或案例的確立,往往是由各方訴訟參與人的合力而成,而不僅僅是有審判人員的居中裁判,還要有控辯雙方對自已立場觀點的精闢闡釋、堅持,最終成就了一件一件精品案件或案例。這在最近最高法公佈的第13批案例,指導案例61號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體現的尤為明顯。該案例與最高檢公佈的第七批案例的第24號系同一案件,兩高同時選擇同一案件作為各自的指導案例,足見該案的指導意義,此情況也是案例制度實施以來的第一例。法律的適用是最高法選該案作為指導案例的關鍵,而這恰恰也是檢察機關一再抗訴原因所在,最高法最終是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從最高檢公佈的該案訴訟過程看,該案件最終能成為指導案例,是在檢察院對自己觀點、立場一再堅持下,通過最高法再審改判而來。此案可謂千錘百煉,該案的曲折,檢察人員背後為自己的那份堅持,為論證自己觀點的成立,付出的努力辛苦,從該案的訴訟過程可窺一斑。但在最高法公佈的案例尾部署名中只有審判人員的名字,不見檢察人員名字,因為最高檢公佈的案例不署名,這樣的精品案例明明是控方與審判人員共同的努力,而這份榮譽最終讓審判人員獨享,而對本案成為案例作出巨大貢獻的檢察人員卻成了幕後英雄,多少讓人遺憾。

一件案件成為案例是多方努力付出的結果,包括兼聽則明的依法秉公裁判的審判人員,也有堅持立場嚴謹治學深鑽細研業務的公訴人、律師勤勞付出。最高法公佈的案例,如果能將對案件成為案例作出實質貢獻的上述人,同樣署名於案例尾部,這在倡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今天,激發檢察官、律師職業自豪感有着非凡的意義。至於何謂實質貢獻,本人認為,對已生效的裁判文書,主要是採納了訴訟主張方法律觀點即應認為是對該案例作出了實質貢獻。

案例制度有待完善,或許署名問題也是其中的一方面,如果有朝一日上述小建議被採納,也算是我為完善案例制度作出了一點小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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