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最高人民法院建築工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建築工程案件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最高人民法院建築工程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並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建築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的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且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該法及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對“質量缺陷”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參照該條規定,只要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則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根據《建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對建築工程質量負責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當事人對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並且該客觀事實確係建築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