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五)
幫信罪的辯護要點
辯點四——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案例:程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案
山檢一部刑不訴〔2021〕220號
案情:2020年6月,家住衡山縣**鎮**路的李某某通過“SOUL”交友APP認識名為“廈門陳某某”的人。“陳某某”通過微信二維碼推送,推薦李某某購買“螞蟻金服”的理財產品,謊稱投入資金後能獲利。李某某在家中按“陳某某”的指引往62284834994********的銀行賬户轉入1000元后,發現其“螞蟻金服”賬户內有1200餘元,併成功將其中的200元提現。李某某後又在“陳某某”的指引下往62284800782********的銀行賬户轉入10000元,成功提現10838元。隨後,“陳某某”、“螞蟻金服客服”以充值有活動、要交保證金等謊稱,騙得李某某陸續向對方指定的賬户轉賬32筆共計1391585元。2020年6月25日,李某某進入“螞蟻金服”網站時發現網站被封,“陳某某”失聯。
李某某被騙的部分資金被QQ暱稱為“好的”的人召集廖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支付寶收款、銀行卡取款、無卡轉存的方式進行流轉。被不起訴人程某某提供了5張銀行卡供廖某某使用,併為廖某某取款約一百萬元左右,獲利約五千元左右。
不起訴理由:程某某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金額是否達到一百萬元以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辯護思路:
《幫信罪司法解釋》明確列舉了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審查在案證據即可分析出行為人的幫助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關聯犯罪未能查證的情況下,適用的相關數額標準。
辯點五——單位犯罪
辯護思路: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單位也可作為幫信罪的犯罪主體,因此若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相應減輕,非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2、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主要考慮單位是否依法成立、真實存在;相關行為是否屬於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相關行為,具體可參閲《刑事審判參考305號 馬某某等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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