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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不成反失業,“空檔”損失誰來擔?

       面試結束後,員工向原單位遞交了辭呈,卻收到新崗位招聘暫停的通知,未被錄用。跳槽不成反失業,誰來承擔空檔期的損失?

“跳槽”不成反失業,“空檔”損失誰來擔?

  網友諮詢:

  “跳槽”不成反失業,“空檔”損失誰來擔?

  律師解答:

  勞動者應重點識別是否存在惡意諮詢,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違反誠實信用等行為,在招聘階段並保留相關溝通證據。若新單位因其單方原因取消錄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給勞動者造成失業期間收入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階段,按照誠信原則應承擔的協助、通知、保護、忠實等義務。招聘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如果違反先合同義務,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造成應聘者信賴利益損失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補充:

  勞動者在跳槽之前,首先要客觀瞭解和評估自己的能力和勞動力市場狀況,避免盲從或盲目跳槽其次,在選擇目標用人單位的過程中,要充分了解單位的各種情況,比如薪資待遇,工作條件,企業文化等,避免聽一面之詞。同時,為避免浪費時間、精力甚至是損失金錢,對於打算辭掉舊工作“跳槽”的勞動者,應及時與新單位確認是否被錄用並督促其發送入職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貿然辭掉舊工作而新單位最終不予錄取則有可能面臨“失業”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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