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贈與配偶房產,離婚是否可以撤銷?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宋於2018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2019年4月26日,二人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一份,載明:“協議人小王、小宋於2018年10月15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協議人小王婚前按揭購買了位於xx縣××路××段××號,現我們自願對上述房屋的歸屬達成如下協議:1.我們自願約定位於xx縣××路××段××號歸協議人小王、小宋共同所有。2.上述房屋的剩餘按揭款由協議人小王、小宋共同償還。本協議經協議人小王、小宋雙方簽字、捺指手印後生效”。2019年4月26日,小宋、小王在xx公證處就前述《夫妻財產約定》進行了公證。2020年9月29日,小王和小宋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協商離婚,但就房產分割產生爭議,小宋要求分割房產的50%,小王認為房子系其婚前購買,《夫妻財產約定》為附條件贈與,且該房屋未過户,小王享有任意撤銷權。
爭議焦點:
小宋是否可以主張分割房產?
律師觀點:
小宋、小王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以書面的形式對小王婚前購買房屋約定為共同共有,並對該《夫妻財產約定》進行了公證,該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房屋應歸小宋、小王共同共有。因案涉房屋現還有銀行按揭貸款未償還,根據《夫妻財產約定》,即該房產由小宋和小王各享有50%的所有權份額,且小宋、小王在離婚後應對該按揭貸款共同償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的任意撤銷及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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