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後可否撤銷?
離婚財產分割是可以撤銷的,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存在欺騙或者隱患財產分隔情況的,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上訴人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重新分割財產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難以支持。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適用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
《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三)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某贈與,但某與一般的贈與行某,有着本質的區別。一般的贈與行某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財產處分關係,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於法無據,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在離婚訴訟當中,判決離婚財產分割之後還是可以重新上訴,要求進行重新分割的,如果潤在合理合法的原因,發現對方存在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等,都是可以撤銷原來離婚財產的分配規定,進行重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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