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律師——債務人以用給他人買房名義轉移財產,債權人起訴返還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孫某傑贈與宋某英2521485.16元購房款的行為;2.判令宋某英向孫某傑返還款項2521485.16元;3.判令孫某傑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劉某君與孫某傑系母子關係,劉某君因房屋拆遷獲得400餘萬元補償款。孫某傑稱要在天津購房,拿着劉某君的銀行卡於2017年轉賬支取合計2521485.16元。2017年11月20日,孫某傑又以相同理由稱在房山買房,向劉某君借款192萬元。但劉某君未見到天津的房屋,在房山的房子住了9個月就被孫某傑告知房子已經出租,要劉某君搬出。
後劉某君就上述兩筆借款分別起訴孫某傑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均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孫某傑償還借款。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去Y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調取購房交易檔案、合同及繳費票據,顯示購房人為宋某英,孫某傑亦承認其將轉賬支取的2521485.16元贈與宋某英購買天津的別墅。在劉某君就2017年11月20日的192萬元借款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法院未查詢到孫某傑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餘2521485.16元借款也至今未獲清償,故劉某君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傑辯稱,不同意劉某君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劉某君的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系重複起訴,劉某君針對同一筆款項以不同案由進行了多次訴訟,實際標的相同,應予駁回。二、劉某君在2017年10月就已知悉孫某傑將2521485.16元用於購買天津的房屋,劉某君在本案提起撤銷權之訴已經超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已經消滅。
三、孫某傑將2521485.16元給宋某英買房,屬於婚前贈與,孫某傑與宋某英的贈與行為無主觀惡意,且在天津購買房產的時候,宋某英並不在場,不知道孫某傑買房刷的是劉某君的卡,並且孫某傑名下現有多處房產,一處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兩處位於北京市豐台區,孫某傑對範坤的贈與不必然損害劉某君的利益。四、劉某君所述與事實多處不符。
第三人宋某英辯稱,不同意劉某君的訴訟請求,孫某傑對宋某英的贈與系婚前贈與,宋某英並不關注孫某傑如何支付的房款。
法院查明
劉某君與孫某傑系母子關係。孫某傑與宋某英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9年1月7日登記結婚。
2017年10月20日,Y公司與宋某英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宋某英向Y公司購買位於天津市一號的房屋,房屋總價為2461701元。2017年10月11日及10月20日,孫某傑使用劉某君名下銀行卡向Y公司支付59784.16元。2017年10月20日,孫某傑使用上述銀行卡向北京銀行資金監管過渡户支付2461701元。庭審中,孫某傑及宋某英均認可上述房屋是孫某傑贈與宋某英,系宋某英的婚前個人財產。
2017年11月20日,劉某君向孫某傑轉賬支付192萬元。庭審中,孫某傑稱劉某君支付該款項是為其購買房山的房產。
2019年2月18日,劉某君向豐台法院起訴孫某傑民間借貸糾紛,要求孫某傑償還借款4441485元,後因其中2017年10月11日及10月20日支付2521485.16元款項的刷卡憑證顯示為宋某英簽字,故劉某君變更訴訟請求為192萬元。豐台法院於2019年5月28日作出判決,判令孫某傑償還劉某君借款192萬元。該判決作出後,孫某傑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劉某君就上述判決向豐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未發現孫某傑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並將孫某傑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就上述案件中刷卡憑證顯示為宋某英簽字的2521485.16元款項,劉某君於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訴宋某英及孫某傑不當得利糾紛,要求宋某英返還該款項並支付利息,孫某傑及宋某英在該案中稱涉案房屋系孫某傑對宋某英的贈與,刷卡憑證是孫某傑代宋某英簽字。本院判決,認定劉某君與宋某英之間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法律基礎,判決駁回劉某君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2020年6月2日,劉某君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台法院)起訴孫某傑民間借貸糾紛,要求孫某傑償還其使用劉某君的銀行卡支取的2521485.16元借款。豐台法院認定劉某君與孫某傑存在事實上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判決孫某傑償還劉某君借款2521485.16元。該判決現已生效,劉某君尚未申請強制執行。
庭審中,關於孫某傑的償還能力,劉某君稱孫某傑所購房山房產已設置抵押,抵押金額300多萬元,還有80萬元貸款,其剩餘價值不足以償還欠款,孫某傑名下有兩套回遷房,均沒有獲得房產證,即使獲得房產證也需要滿五年才能執行。孫某傑認可房山區的房產已抵押,無法償還全部欠款,回遷房尚未拿到房產證。
裁判結果
一、撤銷孫某傑贈與宋某英2521485.16元購房款的行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宋某英向孫某傑返還款項2521485.16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該情形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以債務人或受讓人具有主觀惡意為要件。本案中,劉某君對孫某傑享有的債權已經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故劉某君享有合法債權。孫某傑將其自劉某君處借來的款項無償贈與宋某英購買房屋,導致劉某君的債權無法實現,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劉某君請求撤銷孫某傑贈與宋某英2521485.16元購房款的行為並要求宋某英向孫某傑返還款項2521485.16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孫某傑抗辯劉某君行使撤銷權已經超過除斥期間,但根據現有證據,劉某君系在其起訴宋某英及孫某傑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得知孫某傑無償轉讓財產的事實,至其提起本案訴訟時未超過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故對其該項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孫某傑辯稱其名下有多套房產,故其對範坤的贈與不必然損害劉某君的利益,但在劉某君就其對孫某傑享有的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法院已查明孫某傑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孫某傑在庭審中也認可其房山的房產存在抵押,回遷房尚未拿到房產證,無法償還全部欠款,故其該項答辯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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