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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借款合同、打借條注意事項及應該包含的內容

借條五大注意事項

寫借款合同、打借條注意事項及應該包含的內容

1、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

2、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

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3、語言問題

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文化博大精深,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4、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5、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後”還款。儘管法律上對此有着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6月25日。儘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一、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二、借款幣種

即借款合同貨幣的種類,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三、借款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

四、借款數額

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

五、借款利率

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

以下情況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標籤:合同 借條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