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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以償還個人債務的問題

前言

關於強制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以償還個人債務的問題

2018118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原本的夫妻一方舉證為非夫妻共同債務,調整為由債權人舉證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後,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已不再輕易判決支持夫妻一方單獨對外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由此也讓“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務”的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債務雖非共同債務,但即便是登記在非負債一方名下的財產卻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變成了雖然非負債一方雖非被執行人,但其名下的財產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予以執行。本文,筆者僅就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討論實務中關於強制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以償還個人債務的問題。


分類討論

    一、夫妻雙方並未離婚

    1、夫妻雙方並未離婚,如何執行登記在非負債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

策略1:若雙方並未離婚,且房產登記在債務人的配偶名下,債權人可以先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請求析產。在析產後,債權人就債務人所得的產權份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判例:(2020)粵0307執異65

裁判內容:

異議人甲就涉案房產所享有的權利及份額,已經生效的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4民終1978號民事判決確認,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審查。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房產作為夫妻共有財產析產後,執行部門整體拍賣該房產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本案的執行標的為成套住宅,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產權份額具有可分割性,也已經申請執行人三和二公司行使代位析產權利進行了產權份額的分割,但在空間的功能、使用等方面,涉案房產仍是一個完整的整體,具有不可分割性。如僅拍賣被執行人乙所有的涉案房產50%產權份額,勢必導致該50%產權份額的估值過低,且司法拍賣實踐中拍賣不可分割物的部分產權,其成交率亦幾乎為零。即使成交,在涉案房產無法實物分割的情況下,也存在後續交付房產,以及異議人與買受人如何使用、佔有涉案房產的現實困境。異議人甲對涉案房產所享有的共有權並不足以對抗生效判決明確的法定義務,其僅對涉案房產享有優先購買權或要求就涉案房產處置款保留其50%的份額。故,在被執行人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保障異議人優先購買權、保留異議人享有的變現份額情況下,執行部門擬整體處置涉案房產,並無不當。綜上,異議人甲關於中止拍賣其享有的涉案房產50%產權份額並解除查封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策略2: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夫妻共同財產,而後,將拍賣餘款的一半留給非負債一方配偶。

判例:2017)粵03執復159161

裁判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涉案房產登記在C個人名下,但為WC兩人在婚後所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W對涉案房產享有相應部分的權益。雖然根據生效判決,W甲公司、乙公司所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涉案房產為WC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扣除抵押債權及其他應優先清償的款項後,W對房產拍賣餘款的一半金額應享有權益,該部分款項應作為W的財產用於清償其所負的債務。

 

         2、夫妻雙方並未離婚,如何執行登記在負債一方(即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判例:2018)粵0303執異298

裁判內容: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由於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X名下,本院查封、處分被執行人X上述涉案房產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是對生效判決的不服,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的範疇,應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因此異議人提出終止對涉案房產的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筆者意見:

2018)粵0303執異298”中,非負債一方配偶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最終駁回異議。客觀地説,筆者認為異議人可以考慮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中止債權人的執行行為。關於房產的強制執行,大體上為兩步,查封、拍賣。雖然,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更多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情況,由此在法律上也常常規定,如若第三人“非善意”,往往也不能僅以不動產登記作為裁判標準。具體到本案中,夫妻結婚也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因此,在涉及夫妻共同房產的情況下,基於結婚證、購房時間的加持,如若僅以房產登記為由,就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進行拍賣,並就拍賣所得款項全部用於償還債權人,無疑對非負債一方配偶不公平。因此,筆者愚見,非負債一方配偶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中止拍賣。而後,與申請執行人、執行局溝通,就拍賣所得款項的一半償還債務。

 

    二、夫妻雙方在債權人與夫妻一方的債務形成前離婚的

裁判觀點:由於債務形成時間在夫妻離婚後,同時也在財產分割後,因此屬於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無權要求以登記在非負債一方名下、並歸非負債一方所有的財產償還另一方的個人債務。

判例:(2016)粵0303民初17258號

筆者評判:通常而言,若債務形成時間晚於夫妻雙方離婚登記時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債權人對夫妻雙方的財產並無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宜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但是,此處要注意一點,若是離婚後,雙方約定房產為非負債一方所有,但仍登記於負債一方名下,基於不動產公示效力原則,債權人仍有可能以未經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由,強制執行房產。若是異議人對此提出異議,倒也不是完全無計可施,操作方法可參考此前筆者關於“借名買房中,借名人以其為實際產權人對抗第三人”的案例。

 

    三、夫妻雙方在債權人與夫妻一方的債務形成後、終止前離婚的

    1、關於夫妻以離婚的方式逃避債務(或可能逃避債務)的問題

具體形式1:夫妻二人離婚,並且將房產都轉至給非負債一方名下

策略:

1)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

首先,申請執行人根據提起撤銷權訴訟,以撤銷夫妻雙方的房產分割內容。

2)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

這一步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來決定,若法院已無法確定原配偶之間的財產份額而無法強制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以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的訴訟,以此明確原夫妻雙方對涉案財產的份額分配

3)申請處分房產

而後,再根據生效判決,查封、拍賣夫妻共同房產。

具體形式2:夫妻雙方離婚,並且協議將房產分割給非負債一方,但房產仍100%登記在負債一方名下。

策略:基於不動產公示效力,對負債一方(即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該套房產進行查封、拍賣。

具體形式3:夫妻雙方離婚,並且協議將房產分割給非負債一方,但房產仍50%登記在負債一方名下、50%登記在非負債一方名下。

執行策略:查封該套房產,而後提起析產訴訟,再予以拍賣;或者通過預留50%拍賣餘款的方式,拍賣該套房產,償還債務。


結語

   實務中,由於房產的價值比較高(尤其在深圳),因此,債務人在逃避債務時,卻又不得不考慮找一個“信得過”的人持有房產。因此,出現了大量的“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情況。本文,筆者主要就面對該問題時的解決方式與大家探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