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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法律1.46W
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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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夫妻雙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不是對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予以免責。

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夫妻對共同債務應當負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