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無權代理合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權代理和物無權處分區別
(一)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二)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現代社會分工朝着系統化的趨勢發展,代理制度在民法領域會得到越來越多的運用,如今我國民法總則中的代理制度有了新突破,對錶見代理和無權代理進行了新的修改和規定,以上就是關於民法總則中的代理的相關介紹,如還需瞭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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