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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交易居間合同

礦業權交易居間合同

礦業權交易居間合同

立合同人:

委託方(簡稱甲方):

(名稱、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賬號、電子信箱。)

居間方(簡稱乙方):

(名稱、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賬號、電子信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居間交易本合同指定礦權(見附件一《居間交易礦權信息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為唯一居間人,且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就本合同指定礦權(見附件一《居間交易礦權信息表》),引薦第三方和甲方進行交易,向第三方提供關於該礦權的相關信息,為甲方提供媒介服務,撮合第三方與甲方達成礦權交易。

第二條 居間期限

1.居間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天。乙方超出該居間期限沒有完成委託事項時,本合同終止,甲方有權另行選定其他合作對象。

2.本合同礦權委託交易底價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元整)。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礦權交易相關的全部資證文件,負責和礦權購買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乙方接受委託期間,甲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託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約定的礦權;

3.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對乙方作為居間人的活動不得非法干涉;

4.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與購買第三方另行簽訂轉讓合同,並全面履行和購買第三方所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甲方因履行礦權轉讓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5.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報酬總額和支付方式,負有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甲方不得以與購買第三方之間的任何糾紛拒絕向乙方履行付款義務;

6.甲方應當履行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2.為甲方提供與購買第三方交易的相關撮合服務,盡到作為居間人的謹慎和誠實義務,盡己所能幫助甲方策劃、協助和指導甲方;

3.乙方不得為甲方和購買第三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擔保。甲方與購買第三方之間因礦權交易發生糾紛時,由其雙方自行解決;

4.居間合同期間,購買第三方確定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

5.乙方促成甲方與購買第三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時,即為居間行為完成,乙方作為本合同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6.乙方對於甲方的所有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且無論本合同無效、解除、終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 居間報酬和支付

1.雙方協商同意,按照礦權交易合同總金額的_____%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

2.支付方法

(1)自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委託酬金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元),作為居間合同履約保證金;

(2)自甲方與礦權購買第三方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委託酬金總額的_____%,計_____元;

(3)待甲方與礦權購買第三方對礦權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餘的全部委託酬金。

第六條 居間費用和税費承擔

1.居間費用是指乙方為完成委託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有別於居間報酬。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託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

2.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各自應當履行的納税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期間,甲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自行、委託第三方交易礦權的,應以其礦權實際交易價的______%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2.居間期間或居間期限屆滿後,甲方及其關係人(包括但不僅限於甲方的直系或旁系親屬、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與第三方交易該礦權項目時,需經過居間方最終確認“此第三方(即真正的買受人)是否是居間方客户”,若是,甲方應以其礦權交易底價的______%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3.甲方隱瞞事實情況致使礦權無法交易,與購買第三方產生法律糾紛的。甲方應當承擔一切責任,與乙方無關。同時,甲方還應以其礦權交易底價的______%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4.居間方超越居間權限向購買第三方承諾的,因此導致的後果由居間方自行承擔。

5.如違約方的行為造成守約方經濟及其他方面的報害,守約方可進一步向違約方追索。

第八條 通知

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10日後即視為收訖。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簽署。

(以下無合同正文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