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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性質

工程承包合同性質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承包合同性質是什麼

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訂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等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定做物的特定性 (3)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為諾成合同。  

(5)承包合同為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