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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是否需要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需要解除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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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一經訂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也不得無理干涉和阻撓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土地承包法》第24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和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離或者合併而變更和解除。”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這些規定對於加強承包合同的效力,維護承包人的權益意義重大。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比較長,短的30年,長的可達7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合同訂立到履行完畢的幾十年時間裏,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都難免發生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必然會導致國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改變。鑑於此,《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嚴格保護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維護土地承包合同嚴肅性,同時,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