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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誰能保釋,當保釋人有什麼條件

醉駕2.08W

在發生了醉酒駕駛的時候一般都是會在交警部門或者法院部門進行審理,這種情況一般都需要有相應的擔保人可以把醉酒駕駛人員給保釋出來,擔保人並不是誰都可以當的,是有一定要求的,是需要按照合同來履行擔保責任的。那麼醉酒駕駛誰能保釋?當保釋人的條件是什麼?

醉酒駕駛誰能保釋?當保釋人有什麼條件?

醉駕可以保釋嗎

《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此外,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保釋。對符合保釋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保釋、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保釋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保釋: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保釋的。

保釋、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但在中國法律上存在兩種保證人,一種是民事上的保證人,一種是刑事上的保證人,而作為刑事上的保證人,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保證人條件、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卻對於保證人名稱、定義、法律地位,一直沒有明確的稱呼和法律概念。應當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名稱、法律定義及其特徵,區分其與民事上保證人的異同,確立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與刑事訴訟參與人的聯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即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而刑事保證人則是在刑事訴訟特定環節、履行特別義務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它既不同於刑事訴訟參與人中任何一種人,又與刑事訴訟參與人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刑事保證人並不象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那樣,直接地參與刑事訴訟活動,而是負有擔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義務。所以,作為刑事保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應視為刑事訴訟參加人,這樣的提法比較恰當,符合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

醉酒駕駛誰能保釋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案件需要沒有後續的社會傷害的情況下才可以保釋,所以説醉酒駕駛一般都是可以保釋出來的。對於擔保人的要求一般都是需要沒有犯罪記錄然後由承擔責任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