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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從檢察院找關係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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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從檢察院找關係行嗎?

根據我國國家交通法則的規定,駕駛人員在駕駛的過程進行飲酒醉駕的相關執法人員應當嚴格監察,並給予相應的處罰。那麼,醉駕從檢察院找關係行嗎?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已經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時,進行尋求相關部門徇私舞弊的也是違法犯罪行為。

一、醉駕從檢察院找關係行嗎

醉駕從檢察院找關係此種做法牽涉違法犯罪。

通過找關係,必然有行賄受賄行為,違規釋放違法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情節嚴重的,均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以上就是關於醉駕從檢察院找關係的相關內容。若您在駕駛車輛的過程進行飲酒被交警抓獲,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執法人員的工作,並在此出現與此類似的情況不進行駕駛車輛。同時若是被發現徇私舞弊的現象當事人和庇護者都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和法律責任的追究。

標籤:醉駕 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