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醉駕新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醉駕新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醉駕的新規定主要是: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着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佈:醉駕可以免刑啦!
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範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未超過180mg/100ml,無從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緩刑。而之前的規定,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適用緩刑。這就等於,放寬了適用緩刑的標準。
《紀要》也規定了8種從重情節,如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等。
綜上所述,由於現在醉駕行為附帶的其他情形十分多而導致法院在判決其罪責的時候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最後導致了包括受害者和肇事者最後得到的判決也會出現不公正的情況,所以最高法關於醉駕給出了全新的解釋規定提供了準確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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