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男醉駕身亡同桌人是否要擔責?
中國社會上盛行的酒桌文化開始不斷地向負面的影響發展而導致很多人儘管知道自己開車拒絕喝酒的情況下卻被強行勸酒後飲用過量的酒精,最後在酒精的作用下醉駕卻發生車禍死亡,此時就需要與亡者同桌喝酒或者勸酒的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現代男醉駕身亡同桌人是否要擔責?
如果同桌人出現以下情形就需要共同承擔責任:
1.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酒量有限,甚至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應,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導致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帶有強迫性的勸酒
我國各地飲酒文化各不相同,有些地方喝酒常有“敬酒”、“逼酒”的現象,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而致醉酒者死亡的,也可以認定勸酒者具有過錯,適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醉酒後,酒友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
當某個同飲者出現了過量飲酒時,共同飲酒人或者由於組織者身份,或者由於勸酒、敬酒、逼酒等行為,共同飲酒人之間產生互相提醒、阻止過量喝酒、照顧、護送和通知家屬的安全注意義務。未盡到該義務的,也可以視為具有過錯,從而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曾經有一個案例,醉酒者酒後乘出租車離開,組織者未打電話確認,最終醉酒者下車後醉倒路旁被凍死,法院最終認定組織者存在過錯。
4.醉酒者駕車,同飲者未勸阻而發生傷亡事故
如果明知醉酒者駕車而來,還與其共同飲酒,並在其駕車離開時持放任的態度,可認定同飲者負有一定的過錯,應對死者家人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5.醉酒者酒後從事劇烈運動而沒有及時勸阻
如游泳、爬山等,如果因此死亡,同行人員或者勸酒的酒友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如何確定責任
對於事故責任的具體比例,由法院裁量並無具體的細則。但是,根據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實踐經驗,將此類事故的責任確定的一般規則總結如下:
1. 只是勸酒而沒有逼酒等行為的,酒後受損者承擔主要責任,有過錯共飲人承擔次要責任。
2. 故意讓他人醉酒的,強制逼酒人承擔主要責任,過量飲酒人承擔次要責任。
3.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加深,可能要承擔同等責任。
4. 醉酒後,酒友沒有盡到相應的提示照顧義務的情形,酒友也只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由於具體案件的情形可能千差萬別,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存在差別,以上關於責任負擔的總結僅供參考。
綜上所述,就是因為社會很多飯局都是以喝酒來助興而導致勸酒行為的愈演愈烈,而勸酒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之後就會讓那些喝酒的人最後選擇錯誤的醉駕並且因此而葬送了自己的生命,法律是公平的,醉駕的起因就在同桌人沒有及時制止而必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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