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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安醉駕帶給我們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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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安醉駕帶給我們的深思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購買了汽車。汽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也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特別有一些人,置別人的生命安全與不顧,在酒後還要駕駛車輛,毀了自己也毀了別人。希望發生在臨安的醉駕事件能給大家帶來反思。咱們看下臨安醉駕帶給我們的深思。

醉駕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車作為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醉駕入罪三年多以來有力地打擊了“醉駕”給社會帶來的危害,維護了公共安全和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修正後的法律以及實踐中依然存在不完善之處,在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以下就醉駕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進行分析。 一、入罪標準 醉駕入罪標準問題存在頗多爭議:一律入罪是否合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規定,對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同時要構成“情節惡劣的”這一前提條件,才能構成犯罪;而法律沒有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對於醉駕,是否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危險駕駛罪,才應當給予刑罰懲罰,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陳興良主張罪刑法定原則還包括了對“刑法明確性”的要求:法律必須明確,否則無效1。《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媒體對一些醉駕案件的大肆報道引起公眾關注,醉駕的入罪標準成了爭議頗為激烈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醉駕應一律入罪,無論情節如何、是否嚴重”;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立法規定追究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需以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為前提,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案件不入罪的情況,只處罰情節嚴重的醉駕行為。

趙秉志認為,醉駕的情形多種多樣,不同情形的醉駕有不同的危害性,對醉駕應該根據其情節的不同區別對待,而不應一律入刑

2。高銘暄認為,應該慎重對待“醉駕入罪”,“情節顯著輕微”需要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的界定,應綜合考慮行為、時間、地點等多種因素,來確定其是否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所説的“情節顯著輕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座談會上的講話,也提到了“醉駕並非一律入罪”的問題,特別強調了對醉駕行為必須注意刑事責任追究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問題3。 二、量刑標準 關於量刑標準問題。高法刑五庭庭長高貴君表示,在醉駕案件審理上,各級法院對醉駕案件普遍採取了整體從嚴的做法,特別是酒駕情節嚴重從嚴懲治,比如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醉駕後發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 1 陳興良:《當代中國刑法新徑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2 張軍:《談<刑法修正案(八)>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網,2011年5月10日。 3 趙秉志、袁彬:《醉駕入刑諸問題新探討》,《法學雜誌》,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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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對醉駕情節較輕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較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從寬處理,該判緩刑的可以依法判處緩刑。 在具體的實踐中,不同地區、

不同級別的法院又有不同的量刑標準,例如,2014年5月30日,杭州臨安法院對一起醉駕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陳某被查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而該案的判決參照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關於“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號》,根據該解答,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60mg/100ml之間,沒有10種從重情節的,可被判處緩刑4。另外,該解答還明確,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小區路邊挪動車位的,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視為犯罪。 對於《解答》的實行,寧波中院一名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並不能説是對醉駕緩刑條件“放寬了”。該法官表示,對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及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處罰得都比較重,即便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也不適用緩刑,以體現從嚴懲治“醉駕犯罪”的精神。不過,該法官也稱,危險駕駛罪不以危害結果發生為定罪的條件,對犯罪行為人而言,差別巨大,並不是“進去了”,就改造得更好,相反,判實刑可能不利於醉駕人員迴歸社會,若因懲治犯罪造成社會新的不穩定因素,則違背設立危險駕駛罪的初衷以及打擊犯罪的目的。這位法官説,與其説緩刑條件放寬,還不如説是指導意見對醉駕實際情況,更加細分對待,體現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一步突出打擊重點。

而慘劇已經不可挽回。那麼,對於我們普通羣眾來説,得到了什麼樣的反思呢。我想,大家應該在以後的生活中多瞭解法律,多向親朋好友宣傳法律。特別是新交通法出台以後,在我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好了以後,越來越多的親朋好友買了汽車之後,更應該知法,守法。做到不飲酒開車,不讓自己一時的貪杯造成不可挽回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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