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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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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一、醉駕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醉駕是以交警對酒駕人員抽血化驗為主要證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而血液中含量高於8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是違法行為,認定是否酒駕,必須以現場吹氣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結果為依據,有證人證言或當事人承認酒駕的也不能作為認定酒駕的重要依據,所以取證主要以吹氣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重點,如果吹氣檢測結果達到20毫克/100毫升,不足80毫克/100毫升的認定為酒駕,如果達到或超過80毫克/100毫升時,還需要抽血送檢,檢驗結果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認定為醉駕。沒有檢測結果的不能認定為酒駕或醉駕,交警部門也不會再去糾纏是否酒駕或醉駕的問題,主要從交通肇事方面去偵查取證。

交通肇事逃逸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二是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觸犯《刑法》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給予刑事處罰。

二、醉駕要判刑嗎?

《刑法》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當事人要被認定為醉駕,那麼他的血液含量中一定是經過檢測,在100ml的血液中,已經有超過80mg的酒精含量,那他就已經犯罪了,而他具體觸犯的罪名是根據他有沒有引起交通事故來決定的。如果沒有引起交通事故,那麼他觸犯的罪名就是危險駕駛罪,那麼通常就是直接處拘役或者是判處罰金。而如果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那麼他觸犯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那麼很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

標籤:證據 醉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