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醉駕加無證駕駛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2020年醉駕加無證駕駛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1、因“醉酒駕駛”行為入罪而適用緩刑的尺度和標準。
要設定“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標準,首先要明確酒精含量與人體正常反映能力之間的關係以及“醉駕”入罪的標準,然後才能確定“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標準。
1、因“醉酒駕駛”行為入罪而適用緩刑的科學依據。
(1)酒精含量與行為意識之間的關係。目前我國對於“醉酒”程度的認定並不以行為人的意識狀態為依據,而是根據醉駕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進行確定 是否屬於“醉酒駕駛”。通過科學數據顯示,因酒後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駕駛的16倍。當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50毫克時,其反應 能力就會有所下降;達到1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50%,從而導致其動作失調,手腳失控,並極易造成車禍。[3]
(2)80mg/100ml的酒精含量被確定為罪與非罪的國家標準。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要分別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那麼兩者是如何區分的呢?酒 後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按照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來區分的。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的國家標準規定載明:
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而小於80mg/100ml時,屬於飲酒後駕車,就是平常所説的“酒駕”;
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按照現行國家規定的標準,血液酒精濃度如果在20mg/100ml —80mg/100ml(不含80mg)之間,則屬於酒後駕車;當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在80mg/100ml以上時,就屬於醉酒駕車。其實, 酒量的好壞和血液酒精濃度沒有必然的關係,有的人雖然自己覺得很清醒,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喝醉,但血液酒精濃度卻已經達到80mg/100ml以上了。一般 來講,啤酒喝三瓶左右,紅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兩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濃度就有可能會超過80mg/100ml。
(3)“醉酒駕駛”的醫學理論分析。“醉酒駕駛”無論情節嚴重與否均可構成本罪。“醉酒駕駛”之所以不以情節論,主要是考慮到該行為的客觀危害 性的確定性,即從醫學角度考慮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都會下降,已經不適合駕駛機動車。酒後駕駛的行為人即便是 清醒的,但是其機體對客觀事物的反應時間已經出現延遲,即判斷道路狀況的敏感力降低。因此,無論何種情況下的醉酒駕駛均需承擔責任,換句話説只要駕駛者被 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1即可構成本罪。
醉駕的無證駕駛處罰的力度較大,所以對於有關的問題處理,自己要進行一定的瞭解,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解決一般情況下,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細節上的留意以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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