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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看守所捱打怎麼維權

一、進看守所捱打怎麼維權

進看守所捱打怎麼維權

可以起訴看守所的,可以要求的看守所嚴查並且抓住打人者加重刑罰。同時打人者也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犯人也是有人權的,並且應當受到保護,看守所或者監獄都尊重犯人的人權,不應該隨意踐踏,或者無視。對於犯人合理的請求也應當受理。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人犯的上訴書、申訴書、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 人犯揭發、控告司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二、進看守所多久可以取保候審

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批准取保候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

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看守所裏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