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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購銷合同通用版

五金購銷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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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商品名稱、數量、型號、價格 注: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條 產品包裝規格:按原廠質量標準包裝 第三條 驗收方法:貨到驗收 第四條 貨款費用等付款及結算方式:預付定金20%,餘款結算後提貨 第五條 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自取 2、交貨地點:福鼎汽車南站貨運部。 3、交貨日期:自合同生效期內____日 4、運輸費:由需方自負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10%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