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與責任認定是什麼?
隨着人們的經濟水平越來越高,人們的衣食住行也提高了,尤其是行這一方面,所以現在道路安全問題就成為了交通隱患,那麼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與責任認定是什麼?交通部門的警察是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事故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與責任認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 問題。
由此可見,現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與責任認定也是事故發生後首當其衝的事情,公安機關的警察查清楚事故責任之後,就會進行責任認定,這個時候受傷的一方就會向事故的一方進行索賠,如果協商不一致,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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