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是為了確定在此處事故中當事人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從而才能決定該如何處理這次交通事故。那麼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1、輕微事故,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不服認定書的重新認定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四)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根據造成人身、財產的傷害程度將責任劃分為了四種,對於其中的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如果還滿足其他條件的話,是可以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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