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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對交通肇事進行處理的時候,首先也是需要先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這樣之後才能知道當事人應該承擔多少的賠償比例,同時肇事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那這個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問題;例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一)根據因果關係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造成事故損害後果與涉及違法的事故原因之間的直接關係,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氣候等,不應作為加重或減輕當事人責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係,主要有獨立、綜合和參與因果關係3種形式;

獨立因果關係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責任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這種因果關係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個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多因一果,是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綜合因果關係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違法行為,而且這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存在着因果關係;即事故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這種因果關係又分為重複綜合和相互綜合兩種;

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單獨地造成該起事故,則稱為重複的綜合關係;如果其中某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時,事故不一定發生,而在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存在並相互作用下才能發生事故,則為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一般負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都屬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其他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的發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聯繫,不過這種關係是間接的、偶然的,與其它因素髮生關係後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係就稱為參與因果關係;在責任認定中,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行為,基本上也屬於參與因果關係;

(二)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1、路權

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間範圍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包括通行權與先行權,“路權”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交通法規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在事故責任認定工作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道路條件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路權;

通行權的確定:通行權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交通參與者在自己通行的區域內享有通行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權者的權利;

先行權的確定: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先行權建立在通行權的基礎之上;

有通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實現自己的通行權利時可能會遇到時間順序方面的障礙,這就涉及到誰有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有先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規定範圍內允許優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參與者,應保證有先行權者的權利得到實現;

2、根據路權認定責任大小

按照路權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2)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3)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通行權與先行權規定,如沒有其他過錯行為存在,則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4)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或都有違反路權規定以外的過錯行為,應通過分析安全因素,再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三)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係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説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四)特別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在特別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事故逃逸是一種惡劣的行為,必須嚴格予以禁止和懲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逃逸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是,《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逃逸場合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問題並未涉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補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情況下,事故責任認定確立的原則。

在我國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要分為了5種,就包括了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以及同等責任,不同的事故中因為實際的情況不一樣,因而當事人被認定的責任也是不同的。並且因為事故發生在不同類型主體之間,也會造成即使在同樣的責任下,實際承擔的賠償比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