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劃分
發生交通事故後,並不是要由肇事的一方對事故承擔全部的責任。此時公安交警大隊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區分當事人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那麼現實中是怎麼對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劃分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作詳細解答。
一、怎麼對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首先是賠償項目的問題。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次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普通老百姓喜歡用“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來作為此項的權利主張的提法。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再次是死亡賠償金的主張及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還有喪葬費的主張。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後,是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主張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不同主體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即使交警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是一樣的,但法律中規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也是不同的。由此可見,對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劃分是多麼重要的。要是當事人對認定的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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