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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麼劃分逆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任認定需負全部責任:
1、逃逸導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明的;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紅燈繼續通行的;
4、機動車穿越道路或者隔離設施的;
5、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車道;
6、機動車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機動車刮撞依法走人行橫道行人的;
8、未避讓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
9、車輛裝載物遺灑導致事故;
10、倒車時與車後車輛發生事故;
11、非機動車逆行發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機動車超越其它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如有以下情形,無需負任何責任:
1、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為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3、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這裏的過錯指的是在事故的發生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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