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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什麼?

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什麼?

一、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什麼?

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認定機動車一方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責任,故判決撤銷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責令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格式內容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製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 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 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後,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於19××年×月×日×時×分發生在××(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後,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二)認定內容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説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麼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後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後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並註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並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於××××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佈,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15日內向××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後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根據實際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以及車輛的是否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情況來進行判定,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