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不滿意怎麼辦?
當我們在駕駛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些什麼問題,小編覺得最重要的應該就是認真駕駛了吧!對司機來説最痛苦的事情就是發生交通事故了吧。但是當如果真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千萬不能駕駛逃逸,最明確的就是報警,全面配合警方,等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下發。但是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不滿意該怎麼辦呢?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關於這個問題的處理辦法。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不滿意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作為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鑑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通過閲讀以上文章,小編在此為大家做一總結。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不滿意時,我們應該怎麼做。首先看認定書中是否有以下四項內容:鑑定機構不具備相關資格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的。只要有這四項其中之一的,就可以向上級申請。好了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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