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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對複議結果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的3日內可以提出複議,一週給予答覆,但對複議結果還是不服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最後是醫法院判決為準的,交警下達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法律效力,只有法院判決的才是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最後的結果。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複核,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方法和步驟:

1、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複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並對申請人提出的複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後,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複核申請書》後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2、下列複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後提出複核申請的;

(2)經複核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仍存有異議要求複核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對複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門應當製作並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的途徑。

二、訴訟方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不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正確、是否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都不會必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談不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訴,如果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不滿意也不必緊張,因為該認定書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訴訟,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但是注意提交的訴訟只能是民事訴訟。瞭解清楚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以上內容能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