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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出現交通事故後,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立刻通知交警來處理糾紛事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此認定關係到,將來的訴訟以及保險理賠,由此可見重要性。而此認定也並不是全然讓交警臆斷,需要根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來進行判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在此為您介紹責任的判定以及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二、認定劃分

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5種責任。

責任組合分別為: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在責任劃分規則中,《指導意見》特別提到了一類——從重情形。根據本指導意見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後,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行為且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加重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其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的應當確定為次要責任。但是,根據本指導意見已確定加重責任方為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過錯行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責任。

三、提出複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注: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四、認定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綜上看來,在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中最重要的就是主要責任和次責任的區別,以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區別。在面對不同的當事人的時候,對於責任的劃分的也會有些偏差,最明顯的就是機動車和行人的責任,在我國往往都是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並賠償。因此小編提醒車主,在外開車儘量禮讓行人,注意行人,因為就算行人主責,機動車也多少會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