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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連帶責任有什麼情況?

交通事故連帶責任有什麼情況?

交通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一)肇事車輛個體户、承包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僱用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二)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四)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五)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六)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七)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