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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別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駕駛別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在交通事故當中機動車的所有者和當時的使用者不一致的這種情形如今非常的普遍,這是因為朋友之間相互借車開開都會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然而,駕駛別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某種情形下,機動車原來的所有者甚至要被連累進去的,所以我們在把車借給別人的時候最好也要考慮清楚的。

一、駕駛別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 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簡而言之,朋友借車出了事故,車主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賠償款超出了交強險的範圍,保險公司是不會出錢的,這個錢只能落在駕駛人頭上了。

不過,還是要建議車主在保險理賠時多個心眼,平時使用車輛一定要及時年檢;車主不要單方委託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而單方委託評估的結論難認可;同時,還要加強證據收集和保存意識,方便日後理賠和維權。

二、相關知識

在借車的情況下,屬於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覆中作出了説明。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於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採納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準來判斷,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由此可見,駕駛別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也是先確認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如果是自己開的別人的車但是發生了交通事故還負主要責任,先由該車輛的交強險承擔賠償,車輛原來的所有者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實際狀況來進行判定的,比如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道駕駛員沒有駕駛證還把車借給其開的,那肯定要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