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司法鑑定意見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司法鑑定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民事賠償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無論從證據的形式還是證據的實質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都可以界定為鑑定意見更有利於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處理。但司法鑑定意見一般偏向於後期的結果認定以及賠償情況。
根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民事賠償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的,顯然是第一時間需要報警,並由交警部門來進行責任認定,所形成的事故責任認定報告在後期對相關賠償以及法律認定都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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