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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怎麼確定

在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屬除了可以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要求肇事者賠償外,同時還可以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由於這並不屬於直接損失,因此在確定的時候就比較麻煩。那現實中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怎麼確定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怎麼確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加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裏的過錯責任僅限於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基於上述原則和考慮,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慰撫金如何分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即11週歲以下和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而我們所説的交通事故死亡補償費屬於慰撫金賠償,是民法賦予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對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項保護性民事權利,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死亡補償費的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一般認為死者遺產是指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而車禍肇事者賠付的死亡補償費只能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精神上的撫慰和經濟上的補償,並不是對已不再是民事主體的死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稱的“死亡補償費”,其性質應為死亡撫卹金,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處理。

而遺產的繼承者則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而死亡撫卹的對象及求償扶養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求償主體也是他們。

通常交通事故在造成了人身殘疾或死亡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此時確定這個撫慰金數額其實參考的因素也是比較多的。因此,這也導致了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最終計算出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