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申請賠償嗎?
交通肇事罪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申請賠償嗎?
縱觀《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精神撫慰金部分是否應當賠償並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明確瞭如何賠。況且從現有的法律體系完全可以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且看小馬給你推論如下:
A:《刑訴法解釋》155條之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公眾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B:《道交法》76條規定,賠償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
C:《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14條規定:人身損失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之規定。且該解釋16條明確規定,因侵權應為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D:《侵權責任法》22條是因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精神撫慰金。
綜上,由A→B→C→D可以推論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賠償精神撫慰金。有人可能會疑惑,這個僅限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包括民事訴訟。我認為這個要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來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為了便利處理案件的程序設定,既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能獲得支持賠償,那麼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當然能夠獲得賠償。
不支持賠償精神撫慰金
其法律依據有二: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對於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刑訴法解釋》138條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大部分法律人以這兩個法律規定作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不能獲得支持的重要依據。尤其是侵權人及保險公司以此來進行抗辯,部分裁判者也以此為不予支持的重要依據。
除此之外,法律的效力和體系解釋均可作為賠償精神撫慰金依據。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只適用於一般的犯罪行為,是不包括交通肇事罪的,該規定出台的時間和位階效力均低於《侵權責任法》。同時,2001年最高法出台了《精神賠償司法解釋》、2005年《人身損害司法解釋》、2010年《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其明確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賠償精神撫慰金。
2、《刑訴法解釋》138條與155條的法律適用應當是前與後、普通與特別的規定,根據法律的體系解釋應當特別法優先,應適用《刑訴法解釋》155條之規定。
3、根據民法輕法與重法的適用原理,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造成傷殘都會判決承擔侵權人賠償精神撫慰金,那麼如果造成重傷或者死亡了呢?顯然,該情況下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就顯得滑天下之大稽了不是。
另外,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為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刑、民、行責任並存情形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大部分人認為既然被告已經承擔刑事責任就沒有必要承擔民事上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責任。這個論據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撐,且與《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也不一致。不管是刑事附帶民事也好,還是單獨提起民事也好,在審判過程中都要參考民事訴訟相關規定進行審判活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交通肇事罪裏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申請賠償的,而且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賠償,所以,作為受害者對於自己所受到的損失是有權力進行要求賠償的,只要符合條件,就一定可以申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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