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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賠償精神撫慰金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精神撫慰金如何確定?

一、交通事故傷殘賠償精神撫慰金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筆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在此建議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雙方責任因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4、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要考慮侵權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後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6、最高賠償限額因素。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沒有限額規定的,一般不低於1000元;

7、參照相關保險條款。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二、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的索賠

1、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佔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3、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

如果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給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麼受害人是可以索要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的,在計算精神撫慰金時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那麼雙方也會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然後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協商確定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