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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雙方均無過錯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雙方均無過錯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的發生非常具有偶然性,不一定是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發生的,很可能是當事雙方均無過錯,卻也發生的交通事故。那麼當出現這個情況時,當事人所產生的損失又應該由誰來賠償呢?本站小編以具體案例給大家帶來這種情況的分析。

案情簡介

2008年8月14日,華某駕駛的車輛失控後側翻撞倒謝某,造成謝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本起交通事故屬交通意外,謝某、華某均不承擔事故責任。訴訟中,謝某稱,其受傷之後果系華某駕駛的小客車側翻撞擊所致,故華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華某則辯稱,其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故要求對超出交強險賠付範圍之外部分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意在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訴爭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事故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下,華某是否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而這一問題的認定,又關係到保險公司是在有責或者無責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雙方均無過錯,但謝某受傷之後果系華某駕駛的小客車側翻撞擊所致,根據公平原則,華某應當賠償謝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部分的損失。而因為華某無過錯,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一審法院遂判決:一、保險公司賠償謝某各項損失共計6000元;二、華某賠償謝某各項損失共計110516.98元。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華某無證據證明謝某有過錯,故應該由華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相應地,保險公司應該在有責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據此判決:一、保險公司賠償謝某各項損失共計89560元;二、華某賠償謝某各項損失共計26956.98元。

判案分析

對於本案的分析,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公平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分。本案中,一審法院適用的是公平責任原則,而二審法院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都是適用於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的情形,但兩者的適用後果卻截然不同。無過錯責任原則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由一人承擔,而公平責任原則則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該風險。正因為此,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情形中,不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公平責任歸責原則隱含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適用時應該更加謹慎,稍有不慎將會導致該原則被濫用。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1)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非機動車和行人有過錯的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2)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而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的情形下,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從該條款機動車免責前提的規定中可以解讀出機動車一方的免責事由就是受害人故意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所採用的歸責原則與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高度危險作業設計的民事責任形式在理論上是一致的,即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二是能否適用不可抗力,判決雙方都不承擔責任。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機動車的免責事由僅有一條:交通事故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而,除了以上事由,其他的抗辯和反證(如事故是由於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都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雖然民法通則規定了不可抗力作為民事侵權的免責事由,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對於民法通則來講屬於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應該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可抗力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故即使交通事故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也不應作為機動車的免責事由。

其次,根據報償責任理論,即“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汽車所有人是汽車運行利益的享有者,自然應由其承擔因汽車運行所帶來的風險,這符合經濟理性原理,亦符合民法之公平、合理原則。否則,因為機動車一方的行為造成行人的傷害,行人並無任何過錯,卻要承擔機動車一方的風險,這對行人來説是極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保護弱者的法治傳統。現代法治在處理兩個權利人的權利衝突時,一般都是注重保護弱者一方的權利,這正是現代法治可親可愛的平民性表現。

本案中,謝某與華某均無過錯,但最終的風險應該由危險係數較高的機動車駕駛方承擔,相應地,保險公司也應該在有責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