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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為什麼無過錯方還要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為什麼無過錯方還要賠償?

一、非責任也要求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1.雙方對交通事故損害不承擔責任,交通事故是事故。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造成損害的過錯,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説,當事人不對事故的發生負責,但根據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要分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輛側無故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無過錯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於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碰撞造成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確認證書,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成原因、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的確認。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3)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和原因分析;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5)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日期。

交通事故責任證明可作為民事責任認定的依據之一,但不構成交通事故損害的民事責任分工。交通事故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例如,如果新手司機違反規定,在實習期間沒有年長司機陪同,不得高速駕駛,即使認定事故是不負責任的,因為新手司機確實違反了有關規定,造成損害是有過失的。因此,可以減輕對方的責任,使被認為沒有責任的新手司機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