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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工傷肇事方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認定工傷肇事方是否賠償

風險無處不在,當我們工作期間或上下班途中如果因他人原因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傷的,交通肇事方是否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分析一下。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人,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在獲得工傷賠償後,是可以再向交通肇事方要求賠償的。

這是因為:

1.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並符合工傷條件的情況下,要求工傷保險和交通肇事方同時賠償,雖然是基於交通事故中受傷這同一個受傷害的事實,但是卻是存在於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侵權賠償這兩個不一樣的法律關係中,這兩個法律關係並不互相排斥,他們之間在請求權事實、責任主體以及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侵權賠償之間不能互相代替,也不存在競合關係。

2.在這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作為單位職工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具有雙重主體身份的,因此,他是可以也有權同時選擇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侵權賠償這兩種補償方式來維護自己受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3.工傷保險部門在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後,交通肇事方也應當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事故責任,不能因為工傷保險賠償賠償後,受害人已經得到部分或全部的補償,而不再對受害人產生的損失進行賠付。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明確提到了,如果職工因他人的原因導致工傷,在向他人索賠時,社保部門仍然要向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如果大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在被認定為工傷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後,仍然可以向交通肇事方要求賠償。如果交通肇事方拒絕賠償,我們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