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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在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可以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

諮詢:我的一輛營運貨車三個月與一輛自卸王相撞損毀,經事故認定,對方承擔全部責任。經過一個半月的維修,車輛已經恢復營運。但對方僅支付了維修費用,對我的車輛在修理期間無法營運所造成的損失卻拒絕賠償。請問:我可以就該停運損失要求對方賠償嗎?

營運車輛在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可以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

律師答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受害方不僅可以要求責任方賠償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也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車輛在維修停運期間所產生的損失。至於停運期間的具體損失數額,你可以提供事故發生前三個月該車輛正常營運情況下獲得的平均營運收益的相關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提供的,可以請求法院比照同行業上一年度平均利潤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