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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與受害者都死亡的情況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與受害者都死亡的情況如何處理
很多人認為承擔事故責任的肇事司機已經死亡,賠償責任也隨之消失,但是事實並非如此。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和事故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是交通事故參與人,既包括直接參與的當事人如行人、司機、乘客等,也包括間接參與了交通事故法律關係的人,如車主、保險公司等。下列情況中,就算負事故責任的肇事司機和受害者因事故致死,受害者家屬依然可以提出索賠:
1、職務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即司機和車主系僱傭關係,發生交通事故後,由僱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僱員有重大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針對實際駕駛人即僱員作出責任認定,對僱主的責任不作出任何認定,沒有連帶責任之説。
2、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即事故司機系未成年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出借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即在車輛出借的情況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車輛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危險駕車的情形而借用的,對事故的賠償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車輛有效保險期間造成交通事故。即在事故車輛保險有效的情況下,只要符合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的內容,承保的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5、發生連環事故或者二次事故。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